泗阳县众能实业有限公司

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泗阳县众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23民初8947号
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陈仓路南侧(大坝村)。
法定代表人:王社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众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广东路与漓江路交叉口(泗阳县勇明电器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国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泗阳县众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调解且被告已支付剩余货款135000元,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众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泗阳县众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汉中新环干式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伟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