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嘉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执16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3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王淑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嘉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北京摩擦材料厂)9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世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嘉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昌民初字第1115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11日该案执行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嘉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嘉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21984元,已执行0元,尚有6219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北京嘉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嘉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嘉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嘉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丙坤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薛恩同

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慕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