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22民初5627号
原告:徐州龙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孟可,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润天能沛城煤矿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沛县。
负责人:***。
原告徐州龙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华润天能沛城煤矿改扩建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徐州龙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华润天能沛城煤矿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龙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龙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华润天能沛城煤矿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徐州龙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