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民初990号
原告:北京正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芦宋路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正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强装饰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强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强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正强装饰公司与**勇于2006年10月8日签订的《租房合同》无效;2.判令***返还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北六排乙8号房屋。事实与理由:2006年10月8日,正强装饰公司与***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约定正强装饰公司提供占地面积168平米,建筑面积101.47平米(楼板房正房四间、厢房一间)供***使用,租金壹拾捌万陆仟元整,租房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北六排乙8号,租期为50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正强装饰公司迄今尚未取得租赁土地上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该建筑物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因此,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正强装饰公司和***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故此,正强装饰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辩称,正强装饰公司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确认租房合同无效,即使最终认定合同无效,也是由于正强装饰公司单方面原因造成的,正强装饰公司公司属于过错方。***认为,如果法院判决租房合同无效,正强装饰公司应返还***交付的房屋总价款。同时,赔偿***因房屋装修、加建所产生的相应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9月1日,正强装饰公司(乙方,承租方)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甲方,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市场北院)土地83亩,楼板结构房屋面积415平米,围墙长669米,供乙方从事经营活动,租期为30年,地租每5年上调一次。正强装饰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与***签订了《租房合同》,合同约定正强装饰公司提供占地面积168平米,建筑面积101.47平米(楼板房正房四间、厢房一间)供***使用,房屋总价款为壹拾捌万陆仟元整,房号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北六排乙8号,租期为50年。正强装饰公司建设的涉案房屋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次性支付房屋租金186000元。庭审中,***表示其要求正强装饰公司返还房屋总价款并赔偿其装修、加建损失,另行起诉解决。
本院认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正强装饰公司租赁给***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应向正强装饰公司返还所租赁的房屋。正强装饰公司作为出租人,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使用,存在过错。***作为承租人,具有审查房屋是否具备合法手续的义务,其亦存在过错。本案中,***表示关于要求正强装饰公司返还房屋总价款及赔偿装修、加建损失等事项另行起诉解决,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正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勇于2006年10月8日签订的《租房合同》无效;
二、**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北六排乙8号院内房屋腾退返还给北京正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北京正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0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