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

***与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2525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申请人: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16F-02。
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鸿佳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436370元。
案件申请费2702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正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萍
书记员孙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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