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

4671某某与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4671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道,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海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2453703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平,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苗艳
人民陪审员*斌
人民陪审员*莹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戴淑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