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1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维修款5万元,以及违约金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邱阳
执行员*德勇
执行员秦建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