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31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00238号
申请执行人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维修款5万元,以及违约金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金商破字第00001-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湖鑫裕铸锻制造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粘铭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