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3223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杰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31民初3223号
申请人: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杰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杰亚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4940元,由原告金湖金尚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