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洪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洪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洪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巫奇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泽洪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西格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泽洪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洪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31民初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格玛公司上诉称:1、撤销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31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西格玛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被告的西格玛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洪能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位于金湖县范围内,故金湖县人民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西格玛公司提出的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上诉人西格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春花
审判员许银朋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