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洪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泽洪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3民初221-1号
原告:仇永顺,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万通国际商城北幢西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洪泽洪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东风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仇永顺与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泽洪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江苏诚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陶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魏僖
书记员沈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