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洪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洪泽洪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1执1692号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周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区。
法定代表人:巫奇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苏08民终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能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81804.8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其他收入2881804.8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邱 阳
执行员 邱永军
执行员 王德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