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3民初1052号
原告:周某,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洪泽某某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洪泽某某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4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