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力源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民终3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沿山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戴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8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主任。
原审被告:淮安市淮阴力源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经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原审被告淮安市淮阴力源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3342元,减半收取6671元,由上诉人江苏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炜
审判员黄金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