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力源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力源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804民初3564号
原告:陆正国,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校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该公司职员。
被告:淮安市淮阴力源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经一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民权,该公司职员。
原告陆正国诉被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南通路桥公司)、淮安市淮阴力源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力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东、***,被告南通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正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通路桥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47000元;2、被告南通路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8日,因被告南通路桥公司的淮安市快速路一期建设工程队在10KV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IIL29线处施工时,将埋在此处的电力电缆损坏,严重影响了医院的用电安全,为了尽快解除医院的单一电源风险,被告南通路桥公司委托力源公司对损坏的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沈渡变出线间隔至1#分支箱间电力电缆进行抢修,被告南通路桥公司承诺负责施工井开挖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抢修人员人身安全。原告系力源公司的一队队员,在2017年12月3日上午8点30分,原告等人前往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地下电缆故障点进行供电抢修施工。2017年12月3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原告等人在对故障电缆上的施工泥土进行清除、整平、清洗以及绝缘处理时,被被告南通路桥公司正在施工路段的路面下方塌落泥土砸伤腰部,目前仍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康复科进行康复治疗。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了大量的经济损失,被告南通路桥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施工单位未对电缆抢修施工做好保护措施,并且未停止事故路段的桥面施工,导致原告被塌落的土方严重砸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通路桥公司辩称:2017年11月22日上午,被告南通路桥公司淮安快速路一期建设工程碰到了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4号分支箱,引起跳闸断电,之后项目部安排原施工单位淮安市南阳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到现场检测抢修,检测结论是从医院1号分支箱到沈渡可能存有问题,但是该队伍进不了沈渡变电所作业,所以抢修无法进行,后来经过协商,最终力源公司同意抢修,但是力源公司提出两个条件,第一是由项目部出具书面委托书给力源公司,第二是先汇款6万元至力源公司账户,项目部认为该专线人命关天,故立即同意上述两项要求。办好上述两件事后,力源公司派人到现场检测后,查明了故障存在的地方,但是他们要求由项目部派挖掘机在他们的指导下进行挖掘。2017年12月3日,被告南通路桥公司项目部依力源公司的要求派挖掘机在力源公司指导下找出专线位置,进行挖掘,力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要求被告南通路桥公司项目部用挖掘机把土方四周范围挖大,项目部挖掘工作在***的指挥下,在中午十一点多完成,随即项目部安排抢修人员午餐,当天下午一点左右,抢修人员在***认可的工作面下进入现场开始作业,大约下午两点多发生原告受伤事件,抢修人员拨打120将原告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告南通路桥公司在原告救治过程中已花费医疗费16万元左右。被告南通路桥公司认为力源公司对原告的受伤、对于电力抢修的条件具有专业的审慎职责,本案原告作为专业的施工人员,对于作业面是否具有施工条件也应具有专业的认知,故原告、力源公司对本起事故均存有过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30日,被告南通路桥公司淮安市快速路一期建设工程HA-KSL-8标项目经理部(甲方)与被告力源公司(乙方)签订《10KV市一院ⅡL29线沈渡变出线间隔至1#分支箱间电力电缆抢修合同》一份,约定工期为自现场具备抢修施工条件之日起2天内完成,其中甲方的职责为:1、指定专人负责,负责抢修中的协调、配合工作,2、负责施工井开挖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抢修人员人身安全,3、保证抢修费用按期到位;乙方的职责为:1、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备抢修、实验,对设备抢修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甲方反映,2、抢修结束后,向甲方递交电缆实验报告一份。2017年12月3日13时30分左右,原告及其工友在抢修井中对故障电缆进行抢修时,被路面下方塌落的泥土砸伤腰部,被送往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伴截瘫、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胸8椎体压缩性骨折、颈椎间盘突出,住院治疗30天,花费住院医疗费122632.84元,后原告因伤情需要又多次住院,除被告南通路桥公司支付的医疗费外,原告自行支付47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要求被告力源公司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系力源公司的工人,其所受伤害系被告南通路桥公司在施工井开挖后未能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致土方塌落所致,故被告南通路桥公司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根据被告南通路桥公司与被告力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力源公司负责抢修,而南通路桥公司则为抢修工作提供施工井的开挖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抢修人员人身安全,而被告南通路桥公司也未能举证原告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故本院对被告南通路桥公司要求原告及被告力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本案调解未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陆正国医疗费4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被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