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422号
申请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园东里13号楼202-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87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PZDM201844010000001235,担保金额为258798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87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13.99元,由申请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