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7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9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园东里13号楼202-A。
法定代表人:董柏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漪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坛电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6月24日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胤晨
审 判 员 肖荣远
审 判 员 刁久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云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