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7623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9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园东里13号楼202-A

法定代表人:董柏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漪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坛电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1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624日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胤晨
审  判  员   肖荣远
审  判  员   刁久豹

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云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