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特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2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园东里13号楼202-A。
法定代表人:董柏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孙河农工商联合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西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复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顺黄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悦,女,1975年8月1日出生,北京中特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孙河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孙河农工商公司)、北京中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8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京坛公司与中特公司签有《工程意向书》,并依据该《工程意向书》内容向孙河农工商公司及中特公司主张权利,要求两公司就工程款给付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查清,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原审法院以京坛公司不能证明其与孙河农工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为由驳回了京坛公司的诉讼请求,且一并驳回了京坛公司对中特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做法不当。鉴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88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市京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 2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亚男
法 官 助 理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