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丰建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北京汇丰建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2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兴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丰建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三队关帝庙路。
法定代表人:皮润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保温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皮润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汇丰建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门窗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市保温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保温材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3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窦江涛
审判员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金铭
书记员*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