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丰建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汇丰建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2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兴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丰建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三队关帝庙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保温建筑材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汇丰建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门窗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市保温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保温材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3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