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126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周冬梅。
被执行人:北京李氏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生。
本院在执行北京世纪**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李氏伟业装饰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李氏伟业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岩
审判员 韩玲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