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

4423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秦淮花苑业主委员会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4423号
原告: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西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陆钟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根,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被告:扬州市秦淮花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通西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赵婷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童瑞保,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
原告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秦淮花苑业主委员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姚文娟
书 记 员  张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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