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秦淮花苑业主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民终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扬州市南通西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陆钟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奚竹,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亚圣,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秦淮花苑业主委员会,住扬州市南通西路79号。
负责人:赵婷华,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秦淮花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秦淮花苑业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秦淮花苑业委会诉讼请求。2.由秦淮花苑业委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的土地面积有误。根据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所颁发的土地权属证明中的红线图,该红线性质为规划红线,并非建筑控制线。小区建筑和使用的区域是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的范围,而秦淮花苑小区的外部围墙是建于建筑控制线之上,超出的土地是不得被使用和占有的,该区域的土地应当作为道路为双方提供便利。因此,扬州秦淮花苑业委会无权主张该块土地的使用权。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秦淮花苑小区和广源公司相邻,广源公司和秦淮花苑业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2月28日到期,双方也未达成续租协议,秦淮花苑业委会和广源公司是相邻权关系,案涉土地是广源公司出入的必须的唯一通道,租赁期满后,广源公司依据相邻权法律关系有权继续使用案涉土地,而且相邻权的取得是无偿的,所以扬州秦淮花苑业委会也无权主张该块土地占有费用。3.一审法院认定广源公司主张相邻权与本案租赁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广源公司可以再返还租赁物后,另行主张其合法权益,这样的处理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同时也是浪费司法资源。广源公司在秦淮花苑小区修建之前就存在,之前规划红线时,也未考虑现有房屋的通行问题,秦淮花苑业委会对此也予以认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如果本案按照租赁合同关系将土地返还,再依据相邻权关系无偿使用土地,不利于案件的执行,也会导致判决前后矛盾,广源公司主张应该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并确定最终结果。
秦淮花苑业委会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秦淮花苑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源公司归还约594㎡的租赁土地;2.广源公司从2018年3月1日开始,按照69.33元/天支付使用费至实际返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广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源公司与秦淮花苑小区相邻,2011年7月21日,秦淮花苑业委会与广源公司达成租赁协议,由广源公司租赁秦淮花苑小区东北侧地块(约594㎡),租赁期限至2018年2月28日止。协议另约定了租金等其他事项。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秦淮花苑业委会要求广源公司返还租赁地块。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秦淮花苑业委会与广源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有效。租赁期间届满,秦淮花苑业委会要求广源公司返还租赁物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广源公司主张依据相邻权继续无偿使用租赁物,该主张与本案租赁合同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广源公司可以在返还租赁物后,另行主张其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租赁物(小区东北侧地块,约594㎡)返还给扬州秦淮花苑业主委员会;二、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扬州秦淮花苑业主委员会租赁物占用费(按照69.33元/天的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广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秦淮花苑业委会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扬州市计划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秦淮花园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扬计(2001)字第196号】,内容为秦淮花园在建设规划期间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模及内容。2.从扬州市城建档案馆处复印的同意定点图一份。用以证明诉争土地完全位于规划面积以内,秦淮花园小区有完全的使用支配权。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质证,广源公司认为:对于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诉争土地归属于秦淮花园小区,至少从文件的内容上体现不出来;对于证据二,没有原件,真实性有异议,无法确定定点图上加深的黑色边框线何时形成的,且无法证实案涉土地在定点范围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广源公司与秦淮花苑业委会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广源公司系基于《租赁协议书》使用案涉土地。《租赁协议书》明确约定,广源公司租用秦淮花苑小区东北侧地块(约594㎡)作为地下车库日常进出通道使用,租赁日期从2011年3月1日起算,租期为7年。现租期于2018年2月28日届满,秦淮花苑业委会主张返还《租赁协议书》所涉土地,广源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因其逾期未返还,一审法院支持秦淮花苑业委会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主张的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当。至于广源公司上诉提出秦淮花苑小区建筑控制线问题和相邻权关系的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广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明霞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杨 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唐宏杰
书 记 员 施亚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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