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091执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小军,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亚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丰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丰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扬州广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价值86万元的股权,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后被执行人江苏丰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992310元,现申请人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企业迁让达成和解协议,故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万永

审 判 员  毕维明

审 判 员  殷正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吴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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