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

4370江苏荣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84民初4370号
原告:江苏荣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长兴路**。
诉讼代表人:江苏荣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荣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卉,江苏荣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
被告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不明。
原告江苏荣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确认被告的存在。
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荣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 敏
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
人民陪审员  张巧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晓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