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489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雅娟,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南通西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洋,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周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顾宪兴
书 记 员  赵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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