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1474号
原告: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南通西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陆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桂、周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淮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在扬州市南通西路79号秦淮花苑小区6幢017车库。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瑞保,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告:***,女,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原、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出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情形,可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广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潘 刚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高海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张慧慧
书 记 员 倪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