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兴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兴化市兴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宇联机电有限公司、兴化中科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兴化市兴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朝阳街老鸦塘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刚,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宇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5号611房。
法定代表人:彭春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开新,男,196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兴化中科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窑镇花园村兴东公路南侧。
广州市宇联机电有限公司诉兴化中科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泰中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12月23日,兴化市兴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兴化市兴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以本院(2015)泰中商初字第00008号一案已进入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化市兴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150元,由原告兴化市兴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冒金山
审判员孟玉祥
审判员沈大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