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10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湖光南街2号。
负责人:***,主任。
原审第三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7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琳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