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10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湖光南街2号。 负责人:***,主任。 原审第三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7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琳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