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82执16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借款4736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及对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目前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736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的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