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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某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83民初1013号 原告:***,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办公室文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