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环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民初4055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瀛海镇同义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宿州市环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办事处206国道东侧04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学校长。 原告***与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环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分包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2025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