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民初4055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瀛海镇同义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宿州市环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办事处206国道东侧04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学校长。
原告***与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环宇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分包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2025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