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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有限公司破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破申1060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某以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某公司于1997年12月30日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承包工程等。 另查,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认为,企业破产程序系债权债务关系的集中清理程序。本院已于2024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务人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李某应在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中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对李某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某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