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民初243号
原告: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友谊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979471。
法定代表人:曹炳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剑、柳宝玲,江苏法德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刘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51605U。
法定代表人:周林华,董事长。
被告:***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中山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397474。
法定代表人:周鑫,职务不详。
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南通通城电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68元,减半收取计4734元,由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述勇
书 记 员 翟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