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执8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丁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峰,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郝振河,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京0101民初6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与另七案共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号×××幢×××层×××房屋一套,现共同查封的另七案均已全部执行完毕,房管部门答复无法单独解除查封需共同解除查封,本案查封解除后另行再次查封,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号×××幢×××层×××号房屋的查封,房权证号X京房权证崇字第×**。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