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7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达宽(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472306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商业保险退休金7809.2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7759.23元;于2022年10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农寺街××号×栋×楼×号的房产,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商业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发出下落及财产调查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