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福来鼎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1165号 申请人:吉林省福来鼎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北方汽贸城8-6(A-6)幢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吉林省福来鼎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福来鼎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所有的车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的吉A×××**号车辆的车籍; 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