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陆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石陆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复华控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1民初3842号
原告:北京石陆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78号A座213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玫,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布鲁诺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军。
被告:北京复华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8号楼-4至16层101内1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被告:复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北京印刷二厂)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原告北京石陆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陆吉公司)与被告布鲁诺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鲁诺公司)、被告北京复华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卓越公司)、被告复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控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陆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布鲁诺公司、复华卓越公司、复华控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陆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布鲁诺公司支付空调款266056元;2.判令布鲁诺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981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7981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06422.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复华卓越公司、复华控股公司承担连带付款义务;4.判令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布鲁诺公司向原告采购空调设备,2018年3月至8月期间,原告陆续向布鲁诺公司供货共计297638元。因布诺鲁公司未能及时支付空调款,经原告多次催促,布鲁诺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支付空调款的承诺书,并明确由复华卓越公司、复华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承诺书中确定的付款时间已经届满,三被告仍未向原告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原告布鲁诺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空调安装合同,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及付款约定;2.承诺书,证明被告拖欠的货款金额和事实。
被告布鲁诺公司、复华卓越公司、复华控股公司未参加本案庭审,亦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7日,甲方布鲁诺公司与乙方石陆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进行空调设备改造,合同价款为130000元。2018年7月7日,双方就上述合同签订了补充协议进行项目增补,增补的合同价款为35651元。2018年6月7日,甲方布鲁诺公司与乙方石陆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空调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合同价款为131987元。
再查,2018年11月5日,布鲁诺公司向石陆吉公司发送承诺书,承诺还款计划如下:2018年12月30日支付第一笔款项,金额79816.80元;于2019年1月20日支付第二笔款项,金额79816.80元;于2019年3月30日前付清尾款106422.40元。
庭审中,石陆吉公司陈述承诺书中记载的欠款未获任何清偿。
上述事实有石陆吉公司提交的合同、承诺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布鲁诺公司与石陆吉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布鲁诺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布鲁诺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上的还款计划,布鲁诺公司应当在2019年3月30日前清偿所欠款项共计266056元。现布鲁诺公司未到庭举证曾就所欠款项进行支付。故石陆吉公司要求布鲁诺公司给付所欠空调款26605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石陆吉公司要求布鲁诺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支持。
对于石陆吉公司要求复华卓越公司、复华控股公司对布鲁诺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石陆吉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复华卓越公司、复华控股公司同意对布鲁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因无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布鲁诺公司、复华卓越公司、复华控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布鲁诺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石陆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空调款266056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9816.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79816.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06422.4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二、驳回北京石陆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1元,公告费560元由布鲁诺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贾 愚
审 判 员  徐 岩
审 判 员  任 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丹青
书 记 员  支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