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陆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石陆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1执880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云,女,1977年5月2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颖。

北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布鲁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7.1156万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财产情况。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宋旭阳

二О二О年十二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