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置业有限公司、***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6713号
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赣榆区黄海路12号。
法定代表人:DOMINGOBLANCORODRIGUEZ,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赣榆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行亮,总经理。
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飞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陆军
书 记 员 王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