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6713号之一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区新城黄海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53310931。
法定代表人:BOMINGOBLANCORODRIGUEZ,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成,张广梅(实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赣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6613001073。
法定代表人:王行亮,总经理。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2元,减半收取2841元,由原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飞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陆军
书 记 员 王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