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执1659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行亮,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丁忠善,经理。
本院依据(2021)苏0707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执行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在(2022)苏0707破55号案件中已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陈 严
审 判 员 李 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金泽
书 记 员 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