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破申57号 申请人: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 经申请人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部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2)苏0707执1659号执行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707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9202元。因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执行部门提出对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6月21日通知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人造刚玉烧结、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共有1件,申请标的额为39202元。现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资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已停止经营亦无恢复再生产的可能,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系公司法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本院经申请人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将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连云港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被申请人连云港天建人造刚玉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杨 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