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树庭与常熟市苏明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苏明实业有限公司电力物资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9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0590号
原告章树庭。
被告常熟市苏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熟市苏明实业有限公司电力物资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路251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被告常熟市苏明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苏明实业有限公司电力物资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树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