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渡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蔡升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国际港务区柳新镇杨场村。
法定代表人:张广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电建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曹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3民初17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两个平级概念,从《民事案件案由》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平级案由,均为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两个四级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未将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
被上诉人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初步证据来看,被上诉人江苏鑫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是基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向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和原审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故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淮安市淮安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学辉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吴志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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