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871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电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曰亭,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反诉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反诉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