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4934号之一 原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电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顺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