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4934号之一
原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电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顺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