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87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电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48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主张被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其中户名为“中国共产党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账号为38×××25的银行账户为该单位党费专用账户,请求本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为证明其主张,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开立单位银行账户申请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产品使用综合协议》以及该银行账户下部分资金往来明细清单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单位户名为“中国共产党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账号为38×××25的银行账户为该单位党费专用账户,根据相关规定,党费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因此,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该银行账户冻结的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户名为“中国共产党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新区支行、账号为38×××25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