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871号
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电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限额为810万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开户行为中国银行XXX支行,账号22×××56;开户行为交通银行XXX支行,账号:99×××19上的银行资产120万元;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XXX支行,账号:99×××19。以上合计限额为81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