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终1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电建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南电力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4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1737元,由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朋
书 记 员 孙 静